《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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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七条 支持发展各类高水平现代产业园区载体
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和导向的产业园区,按照考核目标超额完成部分的50%以内,予以资助,最高1000万元。
- 第八条 支持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建设
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,检测认证服务平台,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,经认定为区级,市级,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,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,600元,1000元的开办费资助。
第十条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
对经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,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。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,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;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,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。
-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
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的企业,给予30%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补贴,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:对获“上海名牌”“上海市注明商标”荣誉称号的,“上海品牌”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,再获得“上海名牌”“上海市注明商标”荣誉称号和“上海品牌”认证的,每次资助10万元。
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,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100万元,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,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30万元;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,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80万元,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,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30万元。
对国家级,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的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,50万元。
-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
对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,市,区工业博览会,技术交易会,军民融合展览会,商品交易会,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,给予50%的展位费补贴,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万元。
2019年5月20日 09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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